为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发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不久前出台了《生态环境监控管理办法》,要求对涉及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事件、事故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月一次。
报告制度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事故。破坏生态事件及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当地环保部门或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件、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
一般、较大、重大的事件、事故,市县环保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特大事件、事故,市县环保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大或特大事件、事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及时报告海南省政府。
重大或特大事件、事故的报告,分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件、事故后起,48小时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生态环境监控管理办法》要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并在污染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同级环保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第一期监测快报。之后应对污染事故进行跟踪监测,每天按程序报送监测快报,直至环境污染事故消除。
各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及时向同级政府及上一级环保部门报送各类环境监测报告和环境质量报告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状况。
《办法》还要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察力度,特别是对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沿海国家保护林带、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流域沿岸、重要水库周边、重点旅游区、生态脆弱区、重点污染控制区等重要、重点区域及重点污染源,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