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明令取消房屋开发管理费、工程造价审查费、征地安置不可预见费等47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通知》部署各地对住房建设收费进行全面整顿,取消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此举将规范房地产市场收费秩序,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
《通知》强调,各地凡与取消的47项收费性质、内容相类似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取消。在《通知》中,国家计委、财政部还降低了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的收费标准,要求这些收费只能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
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还要求各地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设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对在住房开发建设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的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要进行严格规范,坚决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计委、财政部近日公布取消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7项:
具体内容如下:房屋开发管理费、房屋租赁管理费、城建档案装具成本费、城市卫生管理费、建筑工程综合规划保证金、城市绿化建设保证金、临时占路保证金、临时建筑保证金、开发项目保证金、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建安工程质量保修押金、伐树工程费、房产交易管理鉴证费、工程造价审查费、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暖气集资费、城市给水建设费、新房进住手续费、拆房手续费、房屋兑换管理费、公园建设费、园林绿化管理费、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合作建房管理费、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费、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征地安置不可预见费、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使用外地劳动力单位管理费、房地产抵押管理费、建筑垃圾弃土倾倒管理费、水表立表费、房地产转让交易管理费、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节水保证金、电负荷控制费、供电入网费、安全用电费、人防工程建设押金、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教师住房建设费、城镇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建筑设计卫生学评价行政性收费、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