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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条款将使中国电池可能无缘美国市场

发布时间:2003-08-29 来源:中国自动化网 类型:企业资讯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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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池

导  读:


    按照正常的程序,在决定立案45天后,美国的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将对中国电池企业是否存在侵权问题做出初步的事实认定,包括起诉权利身份,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等等。但是从5月28日算起,直到今天,美国方面还没有传来任何官方的回应。 

    这样的现状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电池企业所面对的调查并不简单,而美国方面的申诉方对中国电池企业提出诉讼的根据就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也就是业界俗称的337条款。这个出台于1922年的条款,尽管一直遭到国际社会的非议和置疑,但是直到今天,337条款仍然是美国外贸法律体系中调整外国产品进口规模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中美贸易多年的繁荣发展,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从种类到数量都在提升,毫无疑问,337条款还将在未来发挥重要作用,电池行业只不过是开了一个头。 

    337条款如果调查成立,中国电池产品可能被永久与美国市场无缘 

    实际上,337条款禁止了两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一个是一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包括所有人,进口商,承销商(包括他们的代理人)进口到美国或销售中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威胁或实质上损害了美国的产业,阻止美国产业的建立或是限制,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 

    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江鹏告诉记者说,这其实是一个相当泛泛的提法,所以在337条款的实施过程中,绝大部分是针对知识产权的。比如向美国出口的产品侵犯了美国注册有效的专利、版权、商标或是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而中国电池企业所面对的就是被诉侵犯了美国厂商的专利权。 

    而337条款的程序并不复杂。一般来说,在决定立案后, ITC的行政法官在最初的45天内会有一个初步调查,以确定最基本的事实。然后在15个月内不断调查取证,并举行听政会,以做出最后的裁决。有法律人士表示,这样的过程在法律上是所谓的行政诉讼法的过程,相当漫长,而且最终裁决的结果有时也会推翻初裁的结果,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所以中国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仍然有许多可以努力的空间。 

    但是(一旦ITC最终认为外国公司有侵权行为,它可以下达有限禁令,禁止该公司相关产品出口美国,)以这次电池被诉侵权为例,不仅是中国企业的电池产品,一些包括电池产品的电子产品比如电子表,玩具等也无法向美国出口,上游厂商只能放弃采购中国电池企业的产品,转投他家。 

    如果ITC认为外国公司有全面的侵权行为,ITC还可以下达全面禁令,也就是说与被诉企业同地区的同类产品都将被禁止出口美国。换句话说,中国整个电池行业都在对美出口上面对挑战。 

    而对于申诉方来说,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相当严重的损害还可以申请临时措施。比如对那些已经进入当地经销商仓库中产品将被禁止在美国市场销售,经销商可以将这些产品转移到其他市场销售或是销毁,至于经销商的损失只能是自己承担。 

    而且根据公开的资料,美国企业向ITC方面还要求ITC颁布一项永久性的全面排除令。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与中国彩电企业面对的反倾销调查还不一样,反倾销只是增加关税,并且有时间限制。但是337条款的调查如果成立,那么中国电池产品将有可能被永久的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代工问题使侵权界定更为复杂 

    美迈斯律师事务所的江鹏表示,接下来中国企业的应对将是关键,因为如果没有中国企业的应诉,那么将根据申诉方提供的材料做出裁决,这对中国企业来说是相当不利的。目前,中国最大的电池企业南孚已经提出应诉材料。 

    不过,就和中国所有的制造业一样,中国的电池企业也有所谓的代工问题。比如在这次的电池侵权调查中,有业内人士称,对美出口最大的企业是一家专门为国外公司做OEM的企业,这种方式如何在侵权与否上进行界定,恐怕就更为复杂。 

    一位在美国工作多年的执照律师告诉记者,这种情况通常会认定两者都有责任。首先,制造商有义务保证在全世界范围内都不能以侵犯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生产。而当地的代理商则会负上更大的责任,有可能会给予其营收的双倍罚款等处罚措施。 

    另外一个复杂因素在于,中国很多电池企业的生产线是来自日本,这也给侵权的界定带来了更为复杂的因素。同时,美国企业方面提出的诉讼公司中还包括日本和印度尼西亚的企业,美国方面对日本企业的裁定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中国企业的裁定。但是,江鹏律师也表示,机械制造上的一些技术改良需要经过相当详细的技术认定,这恐怕也是短时间内不能做出裁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不是没有机会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的秘书长王敬忠此前向媒体表示,这次案子的结果无非有三种,一个是美国对中国的电池产品无条件放行,另一种是美国提出可以接收的条件,中国方面适当的进行赔偿。第三种也就是最坏的情况是美国的条件太过苛刻,中方不能接受。 

    这几种情况综合来看第二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最大。虽然目前美国方面要求永久性的全面排除令,但是不排除双方最后达成妥协的局面。“最后的妥协还是要看利益,”一位业内人士说,“赔钱还是以后进口到美国市场上有数量限制,这些情况都可能出现。” 

    实际上,在美国动用337条款进行调查的先例中,美国方面也曾输掉过。而且,337条款 

    一直遭受着国际社会的批评和非议。因为按照337条款的规定,外国企业涉嫌侵犯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公司可以选择进行337条款调查或是进行司法诉讼,而美国企业涉嫌侵犯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则只能通过司法诉讼寻求解决。而且如果外国企业被认定已经侵犯了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禁止涉案国家所有类似产品的对美出口或销售,但这样的方式并不适用于美国国内企业。 

    在法学专家的眼里这样的规定似乎有违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当年,加拿大和欧共体曾经就337法案向关贸总协定的提出国诉讼,认为美国违反了他在关贸总协定的义务,而关贸总协定的专家组也支持了欧共体的主张。而美国针对337条款的修改直到现在也还没有停止,这将有可能为电池一案的裁决结果平添几分变数。 

    事件回放 

    今年4月28日,美国劲量控股和EVEREADY电池公司向美国ITC提出申请,指控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日本、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的24家企业侵害其 “无汞碱性电池”的知识产权,要求对这些企业展开337调查,禁止他们生产的电池进入美国市场。5月28日,ITC发布公告,确认已对此事展开调查。 

    目前南孚、双鹿、豹王、虎头、长虹、三特、正龙7家被起诉的电池企业已经联合聘请了美国律师应诉,并于6月27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了应诉材料,这标志着中国电池企业应诉程序正式展开,这7家企业都是中国无汞电池的骨干生产企业,产量能占到国内总产量的50%。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产品出口的日益增多,中国产品凭借高性价比已经在世界各地的市场上获取了大量的市场份额,这对当地原有的企业来说是个不小的威胁,各种贸易争端肯定会不断增加,知识产权的壁垒可能是关税壁垒后成为外国企业最常使用的贸易手段。针对这样的说法,劲量电池中国公司表示这只是一次正常的专利纠纷,并不是因为越来越多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电池抢占份额所致,因为美国本土的“金霸王”电池也在他们的起诉之列。 

    
摘自:《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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