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细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已被国家批准以自筹资金的方式建造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并承担核电站营运单位的责任。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委托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核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全面负责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建设的管理工作。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对其所需设备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设备供应商就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前来投标。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次招标的招标方。
本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质量好、满足供货期、报价合理,性价比高的设备供应商。
招标人: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编号:FQY270DR166CPMB06BD
1. 招标设备概况
(1)设备名称: 高低温取样冷却器
(2)设备的数量、技术规格要求、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详见招标文件及规格书
2.招标文件出售
(1)招标文件售价: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000元,招标文件售出不退。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
(2)发售时间:2011年2月21日~25日,每天9:30-11:00, 14:00-17:00(不包含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3)发售地点: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B座601室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7号,航天桥西北角核能大厦)。
(4)联系人:成靖
电话:010-88023125 传真:010-88022055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7号,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部 (100840)
3. 投标文件的提交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部开标会议室。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2011-3-21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标货物供货及相关服务。
(2)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核电行业的相关规定。
(3) 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设计和制造/采购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
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合法法人实体并在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
B 具备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站所投标设备的设计、技术转让、制造/采购和工程实施、质量保证、组织和管理方面的能力。
C 具备相应(满足国家相关要求的设计、制造、采购、服务等)的合格资质。
D 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能够根据其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和责任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并对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所提供的项目质量和服务负责。
E 投标人须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
F 投标人投标的产品中如有进口的产品和服务,必须获得出口许可证书和/或输出国政府主管当局颁发或批准的出口许可文件,或者不需出口许可和/或出口文件的声明。如果在投标时未能取得出口许可,投标人应提交其能够从有关政府当局取得许可文件的承诺。
(4) 若投标人为贸易公司或代理公司,投标人必须取得所代理厂家为本招标项目的销售授权证明。
5.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提交。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并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7.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独家负责福建福清核电厂3、4号机组高低温取样冷却器设备的国内公开招标工作,未委托任何公司或代理机构开展相关的招标工作。对于其它公司利用本公司发布的招标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