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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实行“自发自用”

发布时间:2012-12-21 来源:中国自动化网 类型:应用案例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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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余热发电

导读:

近日,电监会出台《关于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促进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健康...

近日,电监会出台《关于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促进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健康发展。

《意见》共11条,针对目前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难的问题,就规范并网程序、收费行为以及存在的“三指定”问题等,作了详细说明,同时也对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企业提出要求。

《意见》指出,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法律法规,为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提供并网接入服务和并网技术支持;电网企业要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程序,公开并网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及受理部门等,为其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接入系统设计和接入工程建设中,电网企业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意见》要求,电网企业在接到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接入电网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接入系统方案审核及并网验收,审核结果需书面通知相关企业,经审核不能通过的,电网企业应说明具体原因,并积极协助其解决并网问题。

《意见》明确,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所发电量实行“自发自用”,不纳入电网统一销售,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运行的,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电网企业不得自行规定向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收费。

《意见》强调,拥有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的水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系统备用费标准应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电网企业应披露系统备用费收取方式和标准等信息,并接受监督。

《意见》同时指出,钢铁、玻璃、化工等其他行业类似的低温余热余压发电机组,可参照《意见》执行。

水泥窑余热发电可实现环境、经济效益共赢

今年9月,电监会收到了一份来自中国建材联合会的《关于建材企业余热发电并网、上网问题的政策建议》,其中反映了当前建材行业,特别是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并网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期盼电监会能够对此加强监管。

而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李铁军就曾提出《关于规范水泥余热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关系的提案》,希望加强厂网界面监管,规范相关并网和收费行为。

无论是对于提案还是建议,电监会高度重视,电监会主席吴新雄专门对此作出批示,要求电监会组织专项调研,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将电力节能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从技术角度来看,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就是利用水泥窑熟料煅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余热发电,无需额外增加一次能源消耗,机组随水泥窑启停,电量“自发自用”,发电量只能满足水泥企业生产用电需求的1/3左右,不具备余量上网能力。

发电机组按照水泥生产线产量划分,容量一般在0.6~3.6万千瓦之间,并网点多在低压配电母线。

事实上,国家很早就出台了相关法律、政策,明确支持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其中都提出鼓励工业企业采用余热余压利用等先进用能技术;而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中也明确规定,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配置纯低温余热发电设备,否则不予核准。

“发展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一方面可以响应国家提倡的资源综合利用的号召;另一方面,虽然水泥余热发电建设成本较高,但因为无燃料费用,所以变动成本低,整体上看比常规燃煤发电企业发电成本低,投资回收周期较短。”一位了解水泥窑余热发电的专家告诉记者。

政策、并网问题影响水泥窑余热发电发展进程

然而,究竟是何原因导致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遇到了障碍,并引起众多业内人士的关注?近年来,受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支持和鼓励,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作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得到快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配套政策滞后、并网运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投运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共1513条,可实施余热发电改造的生产线1144条,其中有861条生产线已建成704台套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实施比例达到75%,总装机容量580.8万千瓦,年发电量352亿千瓦时,可节约标煤1056万吨。

“随着节能减排工作的不断深入,水泥企业主动挖掘节能潜力,水泥窑余热发电机组数量逐年增加,但鼓励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却相对滞后。”上述电监会人士表示,此外的一些障碍也困扰着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

具体来说,上述困难和障碍主要体现在与电网相关的三个方面,即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并网管理不规范、相关并网收费混乱、部分余热发电项目中存在“三指定”问题。

《意见》着力解决三方面问题

《意见》明确指出,电网企业要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程序,公开并网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及受理部门等,为其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

“这主要是为了规范并网程序,加强信息公开。”上述电监会人士表示,“在保证水泥窑余热发电机组接入系统符合电网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电网企业应按照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要求,为其提供便利的并网服务和良好的技术支持,规范有关并网程序。”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部分地区电网企业对非公共电厂并网的审核和报备权限范围界定不清,并网约束条件随意设置,办理手续繁琐,相关信息缺乏透明,增加了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难度。部分新建余热发电机组闲置,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特别是在北方地区,问题比较突出。

此外,个别电网企业对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重复征收系统备用费,或以安全和管理为由,自行规定向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企业收费,甚至对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自发自用”电量执行“统购统销”,对没有过网的电量收取输配电费,低买高卖,赚取购销差价。

对此,《意见》明确系统备用费应按规定征收,收费标准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电网企业应披露系统备用费收取方式和标准等信息,且不得自行规定向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收费。水泥窑余热发电电量仅为“自发自用”,无发电余量上网能力,不应纳入统购统销,从而规范并网结算及收费行为。

《意见》还明确要求“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接入系统设计和接入工程建设中,电网企业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强化对相关工程领域的监管。

事实上,目前部分电网企业以电网安全为由,对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设计、施工和材料供应单位进行指定,水泥企业失去应有的选择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意见》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其着重加强了对接入工程“三指定”的监管。

另外,考虑到余热发电在多行业的应用,为引导产业技术升级,促进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意见》还明确指出钢铁、化工、玻璃等其他行业类似的低温余热余压发电机组,可参照执行。

“《意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针对低温余热发电并网运营遇到的困难和障碍,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意见,对规范低温余热发电并网运营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上述电监会人士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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